来源: 甘肃酒业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20日
一、检查的重点及范围
1、检查酒类生产许可证的执行情况;
2、酒类批发许可证的执行情况;
3、所有酒类零售经营场所“备案登记”情况(零售门店、宾馆、饭店、酒店、各类酒吧、夜总会、KTV会所、茶园山庄等);
4、《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落实使用情况;
5、《甘肃省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实施办法》执行情况;
6、散装酒品10斤装以下小包装贴标销售制度的执行情况;
7、在州内销售的外地酒类品牌、品种及数量情况;
二、检查的具体要求
1、酒类生产许可证执行情况的检查。酒类生产企业是否属有证合法的生产企业,特别是黄酒企业及小作坊,要挨门逐户进行登记,从场地建设、质量、品牌、商标、标签的使用规定等。经检查符合条件的,督促其办理黄酒生产许可证;不具备条的,责令其停产停销,促使其创造条件,向合法生产企业过渡;在限定时限内,整改不完善、不达标的将按《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条例》的相关条款,予以关闭取缔。
2、酒类批发许可证执行情况的检查。酒类批发许可证是规范酒类市场的重要环节,一是是否存在无证批发的情况,特别是经营酒类商品,以零售名义开店,从事批发业务的,按照《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条例》规定严肃查处,并限期补办批发手续。二是核查已审领了批发许可证的企业,批发资质是否符合申办批发许可证时所提供的资料与资质相符。在检查中发现不具备批发资质条件,申领了批发许可证的,责令限期补充完善,经限期责令仍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注销批发资格。
3、检查所有酒类零售经营场所是否已做零售“备案登记”。对发现未“备案登记”的酒类商品经营户,责令其“备案登记”,经责令不做“备案登记”手续,继续经营酒类商品,依照《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条例》、《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4、《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落实使用情况的检查。《酒类流通随附单》是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重点对酒类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是否按规定要求开据“随附单”,特别是批发企业的进货“随附单”,酒类经营场所索要“随附单”情况要严格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批发酒类商品无“随附单”或出据的“随附单”填写不完整、不规范的、责令改正,特别是出据假“随附单”等,情节严重的按《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及《甘肃省酒类流通随附单实施办法》相关条款予以处理。
5、《甘肃省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实施办法》执行情况的检查。以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不受损害,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为责任感,认真履行酒类管理部门的职责与义务,要求所有酒类经营场所必须明示“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警示语帖,并积极、主动地向未成年人做好说服宣传教育工作。
6、散装酒品10斤装以下小包装贴标销售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散装酒品10斤装以下小包装桶贴标销售,要严格检查散装酒品“随附单”,对本地散装酒品经营企业要多做宣传,在经销散装酒严格掌握在酒管部门的监管之下,确保辖区的酒品消费安全。
7、在州内销售的外地酒类品牌、品种及销售的数量进行一次集中登记检查,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质检报告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