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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酒类商品管理局推进政务公开规范酒类市场管理

来源: 甘肃酒业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30日

 为了进一步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减少酒类批发许可证办理环节,提高酒类行政管理部门工作效率,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平凉市酒类商品管理局根据市政府推进政务公开,取消和调整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规定,从下放审批权限、规范审批环节、强化自律意识、加强监督管理等四个方面规范酒类流通管理工作。
  一、下放审批权限
  (一)权限下放。根据《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平凉市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平政发〔2013〕79号)文件规定,将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酒类商品行政主管部门”调整为“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区)酒类管理部门具备行政审批资格。为此,市酒管局决定从2015年11月1日起,将酒类批发许可证审批权限下放到各县(区),由各县(区)酒类商品管理局负责酒类批发许可证审批。各县(区)酒类商品管理局要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辖区内酒类批发许可证的审查核发工作,审批资料报市酒类商品管理局审查备案。
  (二)制式批发证管理。制式批发证原件由市酒类商品管理局统一发放,县(区)每次领取原件数量为30件,第二次领取时必须提交前次批发证核发清单,清单与备案资料不符的,不予领取批发证原件。
  (三)取消样品酒。由于部分县(区)反映收取样品酒没有法律依据不合理,经请示省酒类商品管理局同意,并查证缺少法律依据,加之执行酒类流通监管和服务网络平台及随附单电子化试点工作,现取消原批发许可证及其它证件办理中相关企业提供样品酒的规定,改为提供高清电子照片(1000KB以上),其它需提供的文件资料不变。
  二、规范审批环节
  根据市政府对政务服务中心审批服务事项集中办理的要求,“行政审批服务事项都应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办事窗口,统一受理、统一审核、统一送达,不得在原单位受理办理”,为保证县(区)酒类管理事项公开、公正、规范、便捷、高效运行,各县(区)酒类行政审批事项应在县(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设立酒类行政审批窗口,负责酒类批发许可证、酒类流通备案登记等酒类管理事项的审查办理工作,实行“一窗进出、一次告知、内部运作、限时办结”的运行模式。年底前酒类商品的受理、审批、办证、送达等业务全过程要在县(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进行。各县(区)酒类商品管理局要选择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服务态度好的同志,作为本单位进驻中心办理全部审批服务事项的直接责任人。
  三、强化自律意识
  为了进一步规范酒类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各县(区)酒类管理部门必须按照《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条例》、《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及《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标准和要求履行职责,依法行政,不准以任何名义收取酒类商品市场准入费、贴标费、年检费、办证费、会员费等费用,坚决杜绝乱收费;不得借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故意拖延、吃、拿、卡、要,不能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优亲厚友,凡因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管理混乱引发的投诉、举报和酒类商品不安全事故等,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四、加强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