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葡萄酒商业观察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06日
文 | WBO团队
编 | Aries
对于很多业内葡萄酒经销商而言,“卖酒不签订合同”、“货到付款”等等销售过程中出现的现象一定不陌生,或多或少也都有过这样的卖酒经历。
但正是在这样一种缺乏有效制约的交易契约中,如果遇到一些没有诚信和契约精神的交易方,经销商往往则变成了吃哑巴亏,最终还容易落得财货两空的境地。
近日,甘肃某法院即完成了对这样一桩民事诉讼的判决,在一单货到付款的交易中,买家收货后便玩起了“消失”,经过漫长的“等待”,经销商不得不在3年后提起诉讼,试图要回这早该应得的1800瓶葡萄酒货款。
01
个人买家微信约定1800瓶大单
根据该判决书确认的事实来看,这起民事诉讼起源于三年前。
2021年1月28日,个人买家赵某与中山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某通过微信达成红酒买卖协议:由该公司售卖给赵某进口葡萄酒1800支,单价60元,共计108000元,其中运费6156元则由该公司承担,而付款期限未作明确约定。
同时,1月29日该公司便将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发送给赵某。
随后,该公司便以先货后款的方式将1800支葡萄酒装车发货,而这一步,则为接下来该公司的遭遇埋下了伏笔。
02
收货后凭空“消失”,三年不付款
几天后的2月5日,赵某便收到了该公司发送的货物,并完成签收。按照之前的约定,经抵扣运费6156元后,其应支付101844元。
但自2月10日开始,该公司便向赵某索要货款,而赵某至此便玩起了“消失”,后经该公司多次催收货款,赵某一直未支付货款。
而时隔一年半后的2022年7月,赵某突然称该公司售卖的是假酒,而该公司在面对突然又出现的赵某时,则要求其退回货物,而这时赵某又“消失”了。
在经历了近三年漫长的等待后,该公司最终于2024年1月5日将赵某诉至赵某所在地的法院,要求赵某支付货款10184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9828.37元(利息以未付货款101844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自2021年9月5日起计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11月9日)。
03
法院判决:十五日内支付货款及利息,若逾期则加倍
当地法院受理后,该公司向法院提交了整个交易过程中所涉及的微信截图、律师函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信息。
而被告赵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不仅缺席了审理,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任何证据。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与赵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赵某在收到货物之日就应当向某公司支付货款。在该公司向赵某请求付款之日起,赵某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向该公司支付货款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而赵某认为所售卖的酒是假酒,但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则不予采信。而该公司主张的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则予以支持。
最终判决:赵某支付该公司货款101844元,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9828.37元,合计111672元,并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而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因该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这纸一审宣判则为终审判决。
04
业内人士:类似案例执行普遍仍是难点
一位四川的葡萄酒经销商王彦波(化名)就对WBO表示:“从这个案例来看,没有明确交易双方权责的订单合同,而是先货后款的交易方式,而且又是一位个人买家,每个点都存在不靠谱的因素。这种现象肯定还是比较普遍,尤其是近些年行业整体下行,面对这种一次几百箱的大单,肯定又会把标准降低。但稍微有点经验,或者吃过亏的经销商,目前来说,如果不是熟悉的人或者熟人介绍,基本都不会有这样操作,风险全在自己身上。”
尽管针对该案法院已经判决,但具体到执行层面,多位业内人士则表示,想要拿到钱,仍是难点重重。
一位曾经历过合同纠纷的经销商张涛(化名)就表示:“因为民事判决生效不等于能够立马执行。像这个案例的赵某不仅是一位自然人,连传唤都不到庭,说明其有‘老赖’的嫌疑。而要想成功执行,还要看被告人是否有相关的财产可被执行等等,在执行层面又会有一个时间周期,所以对于经销商而言,耗费如此大的时间和精力,还是很难快速地拿回判决的钱款,而这也是这类合同纠纷存在普遍的难点:很好判定是非,但执行判决仍偏难。”
(来源:葡萄酒商业观察)
(编辑:小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