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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条例

来源: 甘肃酒业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27日

  2000年9月23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5年9月23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酒类商品生产和流通管理,保证产品质量,防止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市场,维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酒类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酒类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中所称酒类商品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的酒精饮料,包括发醇酒、蒸馏酒、配置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
  
  第四条 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酒类商品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省酒类商品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市、州、县(市、区)酒类商品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酒类商品管理工作。
  
  各级商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和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酒类商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酒类商品生产、流通管理工作的领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统筹规划,优化结构,扶持发展名优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