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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来源: 甘肃酒业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27日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0月19日商务部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本办法所称酒类流通包括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酒类流通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酒类流通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
  
  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