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甘肃酒业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28日
(试 行)
第一条 为加强酒类流通监督管理。规范酒类流通秩序,有效防止假冒伪劣酒类流入市场,切实维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条例》和《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称《随附单》)是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销售酒类商品时应依法填制的单据。
第三条 《随附单》应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的可追溯性。
第四条 《随附单》内容应包括售货单位(名称、地址、备案登记号、联系方式)、购货单位名称、销售日期、销售商品(品名、规格产地、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数量、单位)等内容,并加盖经营者印章。
第五条 已建立完善的并符合《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要求溯源制度的酒类经营者,经省酒类商品管理局审核,报商务部确认后,可以使用自行制定的单据,免用《随附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