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甘肃酒业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28日
(试 行)
第一条 根据《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条例》,《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加强全省酒类流通备案登记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酒精成份的饮品。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酒类流通包括酒类批发、批零兼营、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
第四条 酒类流通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和批发许可制度。
第五条 省酒类商品管理局负责全省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和批发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酒类商品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和批发许可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