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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实施办法

来源: 甘肃酒业     发布时间:2010年08月18日

  第一条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根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为未成年人。
  
  第三条 酒类商品是指经营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它含有酒精成份的饮品。
  
  第四条 酒类经营活动是指在固定场所进行酒类批发、批零兼营、零售(含餐饮、酒吧等娱乐场所)等销售行为。
  
  第五条 酒类商品管理机构有责任向经营者、消费者宣传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的规定,经常性地检查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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