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飙车入罪 刑法修改 醉驾飙车首次入罪
来源: 甘肃酒业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14日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在完成各项仪程后,25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
取消13个死刑罪名、加重食品安全犯罪刑罚、危险驾驶和恶意欠薪入罪……2011年2月26日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一项项最新修改,体现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条条最新规定,彰显着保护民生的立法原则。
醉酒驾驶机动车和在城区飙车,是人们深恶痛绝的两大“马路杀手”。刑法修正案首次将飙车、醉驾列入犯罪行为,并规定了量刑标准。近年来,飙车、醉驾引发的重大交通事故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有关调查显示,2009年全国查处酒后驾驶案件31.3万起,其中醉酒驾驶4.2万起。酒后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和死亡人数虽比上一年有所减少,但仍是不容忽视的“马路杀手”。
现行的刑法规定了重大交通事故、交通肇事后逃逸等行为的量刑标准。刑法修正案则增加了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刑法修正案(八)同时规定,有飙车、醉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分析:专家指出,我国现行刑法中规定有交通肇事罪,但必须是行为人造成严重过失才给予刑事处罚。这次关于“危险驾驶”的定罪,改变了“肇事后再处罚”的方式,不管是否造成后果,只要有危险驾驶行为都予以处罚。这是立法保护民生的体现,也是立法机关以人为本理念在立法过程中的充分体现。
“醉驾、飙车是一种高度危险的行为,不能等到危险行为发生了严重后果再治罪。”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说,把危险驾驶行为写入刑法,提高对这种行为处罚的力度,能够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和预防犯罪行为发生。
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醉酒驾车已经成为一种严重危及人民生命安全的违法犯罪的新形式。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表示,在刑法中增加这样的条款,肯定会对这类违法犯罪行为起到遏制作用。
此前媒体曾报道,在审议过程中有关醉驾的情节,是否要加“情节严重”引发了社会和参加审议的常委委员的争议,对此,郎胜表示,从网上征求意见和草案发往全国征求意见的情况来看,绝大多数赞成草案现在这样的规定。
郎胜指出,在现实生活中,醉酒驾车和酒后驾车之间界限的把握,从这些年执法的实践看,有比较明确的、客观的标准。“我相信我们的司法机关在掌握这个界限时,是没有什么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