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酒类流通协会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创建管理办法
来源: 甘肃酒业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0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食安办[2011]23号文件)和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商务系统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酒类流通秩序,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鼓励诚信经营,树立典型,引导行业自律,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酒行为,促进酒类行业健康发展,保障消费者饮酒安全,开展创建“中国酒类流通协会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以下简称“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活动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各级酒类管理部门获得行政许可证书或者备案登记的酒类批发、零售企业均可参加创建“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活动。
企业有多家分店的,以单店为单位参加创建活动。
第三条 “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由酒类经营企业自愿申请,逐级申报。由中国酒类流通协会联合各省市协会审核批准,授予“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称号和统一规格、编号的牌匾、证书。
第四条 创建“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是行业自律、弘扬正气、规范市场秩序、树立行业社会形象的系统工程,是一项长期持续的工作过程,必须做到认真求实、公平公正、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创建工作不设届次,没有指标,持续不断进行。
第二章 “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创建标准
第五条 “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符合商务部《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和《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的要求,遵守《食品安全法》和《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2、产品管理:追溯可查。有商品质量负责人,保证从具有法定资质的合法渠道进货,严格按照规定索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随附单;店内酒类商品和酒类流通随附单货单一致,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可追溯。
3、销售管理:诚实守信。销售过程中无欺诈行为;有规范的流程控制保证商品质量,经营场所内要有“质量服务承诺”;不得销售改换包装、过期、变质、破损、受污染及各种违法违规酒类商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严禁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的标识;所售商品提倡标记本地区或本店特有标识,便于监督核查。
4、店面管理:作为行业标杆,“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营业面积要达到200平米以上,店堂整洁舒适;所售酒类商品明码标价;有两名以上参加过省级酒类营销岗位培训的营业人员,为消费者提供满意的专业服务,有良好的售后服务。
5、规章制度:健全可行。有健全的人事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及时交纳社会保险;有完善的培训制度,注重员工的成长;有完善的进货、入库、出库、上柜、销售等环节的质量监督和责任制;有产品质量控制、信用风险控制、消费者投诉处理等工作预案;有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索证索票制度、随附单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落实。
6、企业信用:诚实守信。重合同、守信用,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记录、无商业欺诈记录;以人为本,企业与员工的劳资关系和谐;企业财务报表真实、准确,无偷税漏税现象;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不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无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坚持公平竞争,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其产品,没有为牟利而损害国家和行业整体利益的行为。
7、获得荣誉:应为省级(含)以上协会会员,已经获得省级“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或中国酒类流通协会“全国酒类优秀营销商”的企业。
8、积极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履行行业职责,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倡导节能环保,热心公益事业。
第三章 “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认定
第六条 创建“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应按照企业自愿申报,统一标准,公平公正,分级审批,分级监管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 创建“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应按照以下五个步骤进行。
(一)企业申报:参与创建活动的企业,应按照申报者须具备的评选标准逐项对照、检查、总结。如实填写《“国家级放心酒示范店”申报表》,附报相关证明材料,向管辖地酒类流通(行业)协会提交申报材料。具体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