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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葡萄酒反补贴反倾销立案的公告(摘录)

来源: 甘肃酒业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07日

  7月1日,商务部立案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葡萄酒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负责人就此发表谈话指出,本次调查是由中国葡萄酒产业向商务部正式提出申请,经审查满足立案条件后,商务部依法决定立案并进行调查的。
  该负责人表示,5月15日,商务部正式收到国内产业递交的书面申请,要求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葡萄酒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6月5日,商务部就上述事宜通知欧盟驻华代表团,并邀请欧盟代表就申请书指控的补贴项目进行立案前磋商。6月17日,中欧双方代表举行立案前磋商。6月21日,欧委会向商务部提交了关于反补贴调查的书面评论意见。
  该负责人指出,中国调查机关对此次调查将严格遵守中国相关法律规定,并符合WTO相关规则的要求。商务部在调查过程中将遵循公开、公平、透明原则,充分尊重各利害关系方的法定权利,在客观事实和相关法律与规则的基础上,作出客观、公正的裁决。

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37号关于葡萄酒反补贴立案的公告

  2013年5月15日,商务部收到中国酒业协会代表国内葡萄酒产业正式提交的反补贴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葡萄酒进行反补贴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六条规定,2013年6月5日,商务部就有关反补贴调查事项向欧盟欧委会发出进行磋商的邀请。6月17日,中欧双方进行了磋商。6月21日,欧盟欧委会提交了书面评论意见。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地区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补贴、损害及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中国酒业协会代表的葡萄酒总产量在2009年、2010年、2011年和2012年均占同期中国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补贴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的反补贴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葡萄酒进行反补贴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葡萄酒进行反补贴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补贴调查期为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9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欧盟的进口葡萄酒
  被调查产品名称:葡萄酒,英文名称:Wines。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以鲜葡萄或葡萄汁为原料,经全部或部分发酵酿制而成的,含有一定酒精度的发酵酒。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2041000、22042100和22042900。
  三、反补贴调查项目
  在提交的申请书中,申请人主张欧盟及其成员国政府向涉案产业提供的补贴项目共计20个。经过对申请书的审查,并依法考虑了欧盟欧委会所提出的主张及所附证据材料,商务部决定在本次调查中对以下补贴项目进行调查:
  (一)单一支付计划
  (二)第三国市场推广补贴
  (三)葡萄园重建和转型补贴
  (四)绿色收割补贴
  (五)共同基金补贴
  (六)收获保险补贴
  (七)投资补贴
  (八)副产品蒸馏补贴
  (九)出口补贴
  (十)葡萄酒和酒精的储存补贴
  (十一)特殊用途资助补贴
  (十二)农村发展基金项下的补贴
  (十三)法国科西嘉岛投资开发税收抵免补贴
  (十四)西班牙地区经济刺激计划项下的补贴
  (十五)德国东部投资补贴
  同时,商务部决定不对以下补贴项目进行调查:
  (一)食用酒精蒸馏补贴
  (二)危机蒸馏补贴
  (三)使用浓缩葡萄酒浆补贴
  (四)拔除葡萄树计划补贴
  (五)德国巴伐利亚州关于工商领域的支持计划 

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36号关于葡萄酒反倾销立案的公告

  2013年5月15日,商务部收到中国酒业协会代表国内葡萄酒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葡萄酒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地区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中国酒业协会代表的葡萄酒总产量在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和2012年均占同期中国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葡萄酒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葡萄酒进行反倾销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9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欧盟的进口葡萄酒
  被调查产品名称:葡萄酒,英文名称:Wines。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以鲜葡萄或葡萄汁为原料,经全部或部分发酵酿制而成的,含有一定酒精度的发酵酒。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2041000、22042100和22042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