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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酒类商品管理局《酒类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征求意见书

来源: 甘肃酒业     发布时间:2012年10月18日

    按照省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和我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通知,根据《甘肃省商务厅酒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结合庆阳市酒管工作实际,经过半年的研究和实践,制订了《庆阳市酒类商品管理局酒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经过2012年8月29日庆阳市酒业协会二届二次理事扩大会议讨论通过,拟报相关部门批准,现向全省酒类同仁征求意见。
  一、指导思想: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87号)和《甘肃省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继续做好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的通知》(甘依法办发[2011]5号)文件精神和庆阳市效能风暴行动领导小组工作任务分解意见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庆阳市酒类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人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细化酒类行政执法的行政处罚标准,避免执行标准随意性和人为因素的干扰,做到一把尺子量案件,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二、制定酒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依据:一是依据《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条例》,二是依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根据日常酒类市场检查遇到的不同情况,将酒类违法行为分为十二种类型,每种类型列出了“适用情形”、“处罚依据”制定出了“自由裁量标准”。具体为:
  (一)对“未取得酒类生产许可证生产酒类产品的行为”。处罚的依据是“违犯《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条例》第六条,处罚依据:第十九条第一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的酒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自由裁量标准为“初次查获,罚款1万元;二次查获,罚款2万元;屡教不改者,罚款3万元” 。
  (二)对“未取得酒类批发许可证批发酒类产品的行为”, 处罚的依据是“违犯《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条例》第九条,处罚依据:第十九条第二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百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为 “初次查获,罚款2千元;二次查获,罚款5千元。屡教不改者,罚款8千元” 。
  (三)对“涂改、伪造、转借、买卖酒类生产、批发许可证的行为”, 处罚的依据是“违犯《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处罚依据:第十九条第三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百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为“初次查获,罚款1千元。二次查获,罚款3千元。屡教不改的,罚款5千元”。
  (四)对“从未取得生产、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酒类商品销售或未按规定办理酒类生产、批发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行为” ,处罚的依据是“违犯《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六款和第十四条(变更和注销)。处罚依据:第十九条第四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自由裁量标准为“初次查获,罚款5百元。二次查获,罚款1千元”。
  (五)对“生产、销售、运输、储存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的行为” 处罚的依据是“违犯《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三、四款.和第十四条(变更和注销)。处罚依据:第十九条第五款;没收违法酒品并处同类正品货值50%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自由裁量标准为“初次查获,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酒类商品,并处以同类正品货值总金额50%罚款;同一违法行为二次查获,没收违法酒类商品,并处以同类正品货值总金额3倍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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